版本3.0 (2011年十一月)

       本政策是針對教育訓練用途之動物利用與替代方案。這裡定義了「替代方案」與「傷害」的意義,並由實際課程的設計與執行的角度,提出對於解剖教學、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的來源,以及臨床與田野調查中的動物利用之政策。利用動物製作替方案教材之政策也在此說明。而為了在不理想的狀況下取代傷害性的動物利用,有關於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來源,以及利用活體動物製作替代方案教材的特定妥協性政策。

1. 立場聲明

2. 教育訓練用途之動物實驗替代方案之定義

3. 傷害之定義

4. 對於動物解剖之政策

5. 對人道取得的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之政策

6. 對其他來源的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之政策

7. 臨床技術及手術訓練的活體動物利用政策

8. 活體動物田野調查之政策

9. 以符合道德來源的活體動物、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製作替代方案教材之政策

10. 以其他來源的活體動物、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製作替代方案教材之政策

 

1. 立場聲明

        InterNICHE支持在生命科學領域中的高品質的人道教學與訓練,並運用替代方案滿足教學目標。我們反對所有教育訓練用途之傷害性動物利用,包括為了大體、臟器及組織之取得、活體試驗、技巧訓練、動物行為學或田野調查教學,以及製作替代方案教材等目的而傷害或殺害動物。

 

2. 教育訓練用途之動物實驗替代方案之定義

        替代方案是指人道的學習教材及方法,能取代傷害性的動物利用,或輔助現有之人道教學與訓練。這裡所指的「動物實驗替代方案」可能是非動物之工具,也可能是在有益動物或無害動物的前提下,利用動物進行教學。

       這些替代方案教材包括:

  • 影片
  • 模型、人體/獸體模型及模擬器
  • 電腦多媒體模擬程式
  • 人道取得之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
  • 接觸到病患之臨床工作
  • 學生自體試驗
  • 體外實驗
  • 田野調查或現場觀察

 

3. 傷害之定義

        無論是否故意為之,任何限制動物享有下列自由並導致其現在及未來的福祇受侵害之行為,都稱之為傷害。

• 生存之自由

• 展現自然行為之自由

• 參與社群結構與生態系統之自由

• 免於飢渴之自由

• 免於不適之自由

• 免於痛苦、傷害及疾病之自由

• 免於恐懼和壓迫之自由

        教育訓練中對動物造成的傷害,只有在以下幾種情況才是可接受的:此傷害是源自對該動物個體有益的行為所產生的不可避免之後果; 動物自然罹患將終結生命的病症,或者受到嚴重且不可復原的創傷(參考7.6, 7.7); 此過程包含人道的安樂死(參考7.8); 此傷害源自於有益整體物種的行為或者為了製作替代方案教材,而在此狀況下須以動物受到的傷害是短暫而輕微的為前提。在最後一個情況中,必須進行損益分析去衡量該動物個體所受到的傷害以及該動物個體、其他動物或整體物種所受到的益處。

 

4. 對於動物解剖之政策

       如果以下條件都能符合,InterNICHE同意動物解剖是一個獲得知識技術的有效工具,並且能激勵對生命價值的欣賞。

4.1  動物大體得自符合道德來源(見5)或其他可接受來源(見6)。

4.2  大學以下層級的教育單位不得進行解剖教學。

4.3  學生未來的職業必須和解剖有相關性。

4.4  尊重學生對於解剖的個人道德立場。

4.5  解剖必須在對生命及大體的尊重下進行。

4.6  當情況允許時,解剖必須伴隨對自由生活的同種類動物的觀察,以增添教學之完整性。

4.7  指導教師具有道德認知及責任感,經過適當的訓練並且有能力處理一切涉及動物的活動和處置。

4.8  相關道德議題,包括動物權和動物福利、動物利用和替代方案,以及人與動物的情感連結,皆能被完整且公開的探討。

 

5. 對人道取得的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之政策

       InterNICHE反對任何教育訓練用途之傷害性動物利用,包含為了獲得動物之大體、臟器與組織而傷害或殺害動物。這些動物資源或許有助於獲得知識與技巧,然而,InterNICHE只認可取得過程合乎道德的動物資源之應用。當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InterNICHE才會認可這件動物之大體、臟器或組織的來源是人道取得的:

5.1  動物並非為了取得大體、臟器與組織,而被捕捉、買賣、繁殖、飼養、傷害或殺害。

5.2  動物在死亡前是自由生活的野生動物、流浪動物,或者是同伴動物。

5.3  動物死於自然因素或意外,或者自然罹患將終結生命的病症,或受到嚴重且不可復原的創傷,而予以人道安樂死(參考5.4)。

5.4  安樂死決定必須是在動物監護人(若有監護人)的同意下由合格的獸醫做出,且是基於動物的利益,而非因為現實或經濟利益的考量。

5.5  動物之大體、臟器或組織被用於教學或訓練時,必須由動物監護人(若有監護人)同意。

5.6  由活體的動物身上取得組織,人道取得的方式僅限於:對該動物個體有益的手術或臨床處置所殘餘之組織,且計畫將之丟棄者;或因動物的自然行為(如:分娩)而脫落的組織,或是動物自主拋棄的組織。

5.7  取得的動物之大體、臟器與組織並不是因其他動物臨床需求,也不是為了該物種的整體利益。

5.8  所有取得動物資源過程之相關人士,應具有道德認知及責任感,經過適當的訓練並且有能力處理一切涉及動物的活動和處置。

5.9  取得動物資源的所有階段,都應該在對生命以及對大體、臟器及組織的尊重下,以最高的道德、福利、健康及安全的標準執行。

 

6. 對其他來源的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之政策

       動物之大體、臟器與組織的來源通常為一些動物受到傷害或被剝奪生命的場所,如研究機構、繁殖場、農場、屠宰場、動物園、競賽場合與部分動物收容所等。而InterNICHE並不認為由前述場所或機構取得的資源,包括所謂的「廢棄」或是「剩餘」的動物資源,是人道取得的。其人道的本質在動物受到傷害、被剝奪生命或者買賣的同時,已經被妥協甚至被否定。

       然而,由於某些物種較少作為野生動物、流浪動物或同伴動物,其大體、臟器與組織也很難以人道取得的方式得到。在這種情況下,由部分上述場所取得的動物資源,或許能在特定的情況下,成為面對道德考量時比較適當的解決方式。

        由其他來源取得動物大體、器官與組織,在滿足所有下列情況時,視為可被接受的妥協:

6.1  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是實務工作或製作替代方案教材所必須,且無法透過人道取得的方式得到,也無其他可用的適當材料。

6.2  動物並非為了取得大體、臟器與組織,而被捕捉、買賣、繁殖、飼養、傷害或殺害。

6.3  動物死於自然因素或意外,或者自然罹患將終結生命的病症,或受到嚴重且不可復原的創傷,而予以人道安樂死;或者該大體、臟器與組織將被視為廢棄物,或已經被動物自主拋棄(參考6.4)。

6.4  安樂死決定 必須是在動物監護人(若有監護人)的同意下由合格的獸醫做出,且是基於動物的利益,而非因為現實或經濟利益的考量。

6.5  取得的動物之大體、臟器與組織並不是因其他動物臨床需求,也不是為了該物種的整體利益。

6.6  取得動物資源的過程完全不作為支持或合理化傷害殺害動物之理由,而且也不應產生任何和其成品相關的交易市場。

6.7  所有取得動物資源過程之相關人士,應具有道德認知及責任感,經過適當的訓練並且有能力處理一切涉及動物的活動和處置。

6.8  取得動物資源的所有步驟,都應該在對生命以及對大體、臟器與組織的尊重下,以最高的道德、福利、健康及安全的標準執行。

 

7. 臨床技術及手術訓練的活體動物利用政策

       InterNICHE認為在臨床上的活體動物利用是獸醫系學生在獲取知識技能上不可或缺的一部份,當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活體動物利用是可以被接受的:

7.1  臨床技術及手術訓練使用之活體動物必須是自由生活的野生動物、流浪動物、同伴動物,以及健康的同伴動物志願者,所有處置必須以病患需求和個體福祉為前提。

7.2  除了在特定情況下必須傷害或安樂死動物病患(參考7.5, 7.6, 7.7, 7.8),動物不應為了訓練用途而被捕捉、買賣、繁殖、飼養、傷害或殺害。

7.3  使用同伴動物志願者進行的臨床技術訓練必須是對於該動物有益或無害的,並且應以獎賞而非懲罰的方式來鼓勵其參與; 當動物顯現出恐懼或不適時,訓練應立即停止。

7.4  除非該動物必須實施安樂死,否則應為動物病患選擇最適當可行且符合其個體福祉的臨床處置或療程,並以治癒為目標。

7.5   臨床處置或療程造成動物病患的傷害,在以下狀況是可以被接受的:在成功治癒動物的前提下是必要且最小的傷害; 接受該處置或療程的動物自然罹患將終結生命的病症,或受到嚴重且不可復原的創傷; 該處置或療程包含人道安樂死之措施(參考7.6, 7.7, 7.8)。

7.6  臨床技術及手術訓練中若包含終結生命的處置,動物必須自然罹患將終結生命的病症,或受到嚴重且不可復原的創傷。安樂死決定必須是在動物監護人(若有監護人)的同意下由合格的獸醫做出,且是基於動物的利益,而非因為現實或經濟利益的考量(參考7.7, 7.8)。

7.7  對於自然罹患將終結生命的病症或受到嚴重而且不可復原的創傷的動物,所施行的侵入性或終結生命的處置造成的傷害,只有在以下狀況可被接受:該傷害並不會被動物主觀的感受到,並且只為了訓練臨床技術之目的,且有人道安樂死之措施(參考7.8)。

7.8   安樂死只有在以下的狀況可被接受:動物必須自然罹患將終結生命的病症,或受到嚴重且不可復原的創傷。安樂死決定必須是在動物監護人(若有監護人)的同意下由合格的獸醫做出,且是基於動物的利益,而非因為現實或經濟利益的考量。

7.9  尊重學生對於臨床上的活體動物利用之個人道德立場。

7.10  指導教師具有道德認知及責任感,經過適當的訓練並且有能力處理一切涉及動物的活動和處置。

7.11  使用動物病患或同伴動物志願者的臨床技術及手術訓練必須全程由合格的指導教師監督。

7.12  參與使用動物病患或同伴動物志願者的臨床技術及手術訓練之前,學生必須具有適當程度的技術,而這些技術應使用非動物或其他替代方案習得。

7.13  臨床技術及手術訓練的所有環節皆在對生命以及動物的尊重下,以最高的道德、福利、健康及安全的標準執行。

7.14  相關道德議題,包括動物權和動物福利、動物利用和替代方案,以及人與動物的情感連結,皆能被完整且公開的探討。

 

8. 活體動物田野調查之政策

        InterNICHE認為對於自由生活的野生動物或流浪動物進行教學性田野調查,是極有價值的經驗,在當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是可被接受的:

8.1  施行的田野調查必須以自由生活的野生動物及流浪動物個體、整體物種以及生態系統之需求和福祉為前提。

8.2  除了在特定情況下捕捉或傷害動物將有益該動物個體、整體物種或生態系統,動物不應為了田野調查用途而被捕捉、買賣、繁殖、飼養、傷害或殺害(參考8.4, 8.5)。

8.3  田野調查對於動物個體、其所處的社會結構和生態系統應造成無或極小之干擾;或者是對動物個體、其整體物種或生態系統有益。

8.4  捕捉或傷害動物,只有在以下狀況是被接受的:動物罹病或者會受益於臨床處置,或者整體物種或生態系統將受益(參考8.5)。

8.5  為了整體物種或生態系統之利益而捕捉或傷害動物,只有在以下狀況是被接受的:動物被捕捉或傷害的時間極短,未造成身體上的痛苦,且不可危害此動物未來的福祉。

8.6  田野調查應避開受威脅的或瀕臨滅絕的物種和生態系統,除非預期此研究結果將對個體動物、整體物種或生態系統產生相當的益處。

8.7  尊重學生對於自由活動的野生動物及流浪動物之田野調查的個人道德立場。

8.8  野生動物及流浪動物之大體、臟器與組織的使用,應符合「對人道取得的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之政策」或「對其他來源的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之政策」之規範(參考5,6)。

8.9  接觸野生動物或流浪動物之臨床工作應符合「臨床技術及手術訓練的活體動物利用政策」之規範(參考7)。

8.10  利用野生動物或流浪動物製作替代方案教材時,應符合「以人道取得的活體動物、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製作替代方案教材之政策」和「以其他來源的活體動物、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製作替代方案教材之政策」(參考9,10)。

8.11  指導教師具有道德認知、環境認知及責任感,經過適當的訓練並且有能力處理一切涉及動物和影響生態系統的活動。

8.12  田野調查應全程由合格的指導教師監督。

8.13  田野調查中的所有環節皆在對生命、動物、物種及生態系統的尊重下,以最高的道德、福利、健康及安全的標準執行。

8.14  相關道德議題,包括環境道德、動物權和動物福利、動物利用和替代方案,以及人與動物的情感連結,皆能被完整且公開的探討。

 

9. 以人道取得的活體動物、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製作替代方案教材之政策

InterNICHE 反對所有教育訓練用途之傷害性動物利用,包括製作替代方案教材。只有在下列條件都滿足時,InterNICHE可接受使用活體動物、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來製作替代方案教材:

9.1  其他替代方案並不存在或並不可行。

9.2  除了在特定情況下進行侵入性或者終結生命的活體動物利用所涉及的傷害以及安樂死,動物不應為了製作替代方案教材而被捕捉、買賣、繁殖、飼養、傷害或殺害(參考9.4, 9.5)。

9.3  該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的來源是人道取得的(參考 5)。

9.4  侵入性或者終結生命的活體動物利用,只有在以下狀況是被接受的:動物必須是自然罹患將終結生命的病症,或受到嚴重且不可復原的創傷。安樂死決定必須是在動物監護人(若有監護人)的同意下由合格的獸醫做出,且是基於動物的利益,而非因為現實或經濟利益的考量(參考9.5)。

9.5  侵入性或者終結生命的活體動物利用所涉及的傷害以及安樂死,只有在以下狀況是被接受的:該傷害並不會被動物主觀的感受到,且有人道安樂死之措施。

9.6  所有製作替代方案教材之相關人士,應具有道德認知及責任感,經過適當的訓練並且有能力處理一切涉及動物的活動和處置。

9.7  製作替代方案教材的所有步驟皆在對生命、活體動物、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的尊重下,以最高的道德、福利、健康及安全的標準執行。 

 

10. 以其他來源的活體動物、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製作替代方案教材之政策

       動物之大體、臟器與組織的來源通常為一些動物受到傷害或被剝奪生命的場所,如研究機構、繁殖場、農場、屠宰場、動物園、競賽場合與部分動物收容所等。而InterNICHE並不認為由前述場所或機構取得的活體動物、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是人道取得的。其人道的本質在動物受到傷害、被剝奪生命或者買賣的同時,已經被妥協甚至被否定。

       然而,當缺乏適當的對象以進行侵入性或終結生命的活體動物利用來製作替代方案教材時,則由上述場所取得所謂「廢棄」或是「剩餘」的活體動物,或許能在特定的情況下,成為面對道德考量時比較適當的解決方式。其中適當的對象指自然罹患將終結生命的病症或受到嚴重且不可復原的創傷的自由活動的野生動物、流浪動物或同伴動物。

        同樣的,當人道取得的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無法取得時,那麼使用其他來源則可作為解決方式。

        在下述條件都滿足時,使用從其他來源取得的活體動物進行侵入性或終結生命的處置,或使用其他來源的動物大體、器官與組織,以製作替代方案教材,視為可被接受的妥協:

10.1   其他替代方案尚不存在或無法取得。

10.2  此動物為製作替代方案教材所必須,且人道取得的活體動物或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是無法取得的。

10.3   該替代方案將取代教育訓練用途之傷害性動物利用,且會提供給學生使用。

10.4   除了在特定情況下進行侵入性或者終結生命的活體動物利用所涉及的傷害以及安樂死,作為替代方案教材的活體動物應為原本即決定要殺害的,並非為了製作替代方案教材而被捕捉、買賣、繁殖、飼養、傷害或殺害(參考10.5, 10.6, 10.8, 10.9)。

10.5   如果必須使用活體動物,必須優先選擇自然罹患將終結生命的病症或受到嚴重且不可復原的創傷的動物;安樂死決定必須是在動物監護人(若有監護人)的同意下由合格的獸醫做出,且是基於動物的利益,而非因為現實或經濟利益的考量(參考10.8, 10.9)。

10.6   如果動物可以痊癒或者送養,則其應當被治癒及送養,而不得用來施行終結生命的處置或者其他必須伴隨安樂死的處置。

10.7   所有活體動物之取得以及侵入性但非終結生命的活體動物利用,應對該動物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益處,例如避免被殺害,在處置過程中被絕育,和得以痊癒及送養。

10.8  除了在特定情況下對於自然罹患將終結生命的病症或受到嚴重且不可復原的創傷的動物實施之處置,所有侵入性活體動物實驗不應造成動物任何額外的傷害,並且不能危害動物未來的福祉(參考10.9)。

10.9  對動物施行侵入性或終結生命的處置造成的傷害,只有在以下狀況可被接受:該傷害並不會被動物主觀的感受到,且有人道安樂死之措施。

10.10   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之取得應符合「對人道取得的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之政策」和「對其他來源的動物大體、臟器與組織之政策」(參考5,6)。

10.11   取得動物資源的過程完全不作為支持或合理化傷害殺害動物之理由,而且也不應產生或支持任何與該動物相關的交易市場。

10.12   所有製作替代方案教材之相關人士,應具有道德認知及責任感,經過適當的訓練並且有能力處理一切涉及動物的活動和處置。

10.13   製作替代方案教材的所有步驟皆在對生命和動物的尊重下,以最高的道德、福利、健康及安全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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